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纺织品的标识查验有规定如下:(1) 凡在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出口纺织品,如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,均不 得在标签、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。(2) 凡从事《需经商检机构进行查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》内出口纺织品生产、加 工和经营的企业(以下简称“出口企业”)均须按《进出口商品报检的规定》所规定的时限,逐批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。
① 报检时申请人须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,提供出口合同等必要的单证,同时提供 有关商品的全套标签、挂牌等实物和包装唛头内容。② 在制成品上标示他国(或地区)制造产地标识的,出口企业必须提交以下证明 文件:a。 半成品的进口报关单;b。 国外有关当局出具的半成品有效原产地证明;c。
详细的国内外加工工序和加工合同等文件;d。 从中国直销美国的,出口企业除提供上述证明文件外,还需提供美国海关的 确认书。(3)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出口企业的报验后,应按时组织查验。① 检验检疫机构以同一出口合同、信用证和同一品种的一次发运量为一查验批。
② 查验时,在总箱数内随机抽取应抽箱数,每箱随机抽取两件以上,所抽样品应 包括所有货款号。应抽箱数=/lx0。6(取整数)③ 查验的内容包括全套标签、挂牌和包装唛头内容。④ 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内产品,标识查验与品质 检验同时进行。
(4) 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查验合格的商品,出具《出境货物通关单》;对标识查验 不合格的商品,视情况处理。查验时发现一件不符合规定的,即判全批不合格。① 明确标示产地是中国的商品为合格品。② 标有他国(或地区)制造的,且不能同时提供所规定文件的商品为不合格品。
出口企业须拆除商品上他国(或地区)标识,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,同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。③ 凡产品的内外标识以及包装材料上无任何表明、暗示他国或地区产地的,视为 中性包装。a。 对出口到设限国家(不包括美国),使用中性包装的配额纺织品,凭纺织品出 口许可证原件放行,并复印存档。
b。 对出口到非设限国家使用中性包装的、受设限国家配额限制的纺织品,要求在所签合同或有关单据上注明“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的国家”的字样。